“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婚介机构为不少未婚男女架起通往幸福家庭的桥梁,本是一桩美事免费配资系统,但当推荐对象不理想或婚介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时,该怎么办呢?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学习法律知识,让每次缘分的邂逅都更加安心、可靠。
孙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一对一服务合同,约定机构向孙女士推荐相亲对象候选人,并为孙女士安排约见3位相亲对象,双方围绕年龄、收入、学历等约定了具体的择偶条件。合同载明婚介服务费用18800元,服务期为3个月;若孙女士约见人数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或服务期限届满的,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服务期限内沟通相亲候选人情况,婚介机构经孙女士同意后,安排了3位符合择偶要求的约见对象。约见完成后,孙女士认可约见对象的条件均符合其基本要求,并在机构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但因相亲双方互不满意,没有进一步发展,于是孙女士申请退还服务费,但被婚介机构拒绝。孙女士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婚介机构按照服务流程,在孙女士同意的基础上,足额向其安排了合同约定人数的约见服务,涉案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孙女士完成约见并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确认,主张退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因涉案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女士诉讼请求。
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消费者介绍相亲对象的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婚恋匹配具有主观性、偶然性,婚介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它的完成一般不以服务对象与推荐对象缔结婚姻为前提,婚介机构收取报酬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推荐对象时,合同履行完毕。对于能否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衡量,本案中的婚介机构经孙女士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人数,在服务期限内推荐了足够的相亲对象,其基本条件得到了孙女士认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取得服务报酬,且涉案合同期限已届满,故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婚介服务合同也兼具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合同双方的互信基础十分重要,若是一方违约,例如机构未如约提供足够条件或数量的相亲对象、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互信基础丧失,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此时不宜强制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李先生在某婚介机构员工杜先生的介绍下,隐瞒已婚事实,在该机构经营的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并签署承诺书,注册成为会员后未支付服务费。之后的两年内,在杜先生的协助下,婚介机构为李先生介绍相亲对象并安排线下相亲服务,李先生因此认识了该机构会员张女士,并与其保持了一段时间的恋爱关系,后张女士得知李先生已婚,向婚介机构申请退还服务费68800元。
婚介机构为此诉至法院,其称李先生违反承诺书内容,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张女士相亲,导致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给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李先生赔偿68800元。
李先生辩称,其与张女士确实保持过一段时间恋爱关系,但其注册信息中的内容为随意填写,且杜先生知晓其为已婚状态,自己只是配合杜先生,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相关证据,婚介机构与李先生签订的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先生虽称内容系随意填写,但认可曾注册个人信息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故李先生应当对其填写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李先生在明知自己为已婚状态的情况下,仍与相亲对象张女士发展为恋爱关系,其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称为婚介机构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范围,故李先生应对婚介机构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婚介机构工作人员杜先生明知李先生系已婚状态,且在李先生从未交会员服务费的情况下,仍让其注册会员并为其安排约见相亲对象,其在审查李先生个人信息、安排入会过程等方面存在过错,故对于机构损失,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向婚介机构支付经济损失344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介网站作为提供相亲服务的平台,旨在促成服务对象顺利建立正常婚恋关系。本案中的李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接受婚介机构提供的相亲服务并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不仅导致机构与会员签订合同无法履行,违反法律法规中的诚信原则,造成一定损失,更欺骗他人感情,违背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惩戒。
此外,婚介机构作为相亲服务专业平台,对相亲者信息进行筛选、审核、匹配系其履行婚介合同的应有之义,而是否提供真实信息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根据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GB/T 23861-2009),婚介服务机构服务过程中,可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或丧偶证明。本案中的婚介机构在审核应征者信息时没有尽到忠实义务,且对于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不规范,导致注册流程和审核出现漏洞,未保障征婚者信息真实全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其自身损失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消费者来说,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切勿将主观预期转化为对服务机构的过度依赖,要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消费,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机构,详细了解服务内容、期限、违约规定等信息。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讲文明、守诚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与公序良俗。
婚介机构也应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提供真实有效的匹配信息,加强对于“婚姻状况”等核心信息的审核与把关,并保护消费者隐私,同时完善管理经营,规范员工行为和服务流程,避免过度宣传和虚假承诺,提供优质的服务。
需提醒,婚介服务是“成人之美”的行业,但婚恋结果无法通过简单的“价目表”“合同书”来达成,只有真诚对待婚恋关系,诚实守信履约,才能构建良性的婚介服务生态。
供稿:北京昌平法院免费配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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